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72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8号如园商务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5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