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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4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02047824T,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如皋市驰翔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70541452T,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驰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诉前调书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偿还***借款本金5581849.99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420917.95元,以及自2022年1月1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以本金3581849.99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分期履行:2022年9月底之前还款2000000元,2022年10月底之前还款100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还款1000000元,2023年5月底之前还款100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款先抵算利息,后抵算本金。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驰翔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驰翔商贸有隈公司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自逾期之曰起,***有权就全部未履行的本金、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83元,由***负担(已交纳)。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受理后,由**非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581849.99元及利息,执行费58090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1处,冻结期限一年,仅冻结到零星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的汽车,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徐州市××鼓楼××小区(××地××)××楼××、如皋市××磨北村××地段××室、××花××室(××车库)、如皋市××室(××、××车棚)、如皋市××翡翠城××室(××地下××自行车库××)、如皋市××城××室(××地下室××、地下室××)、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如皋市××镇××汽车停车位××、××都市××楼××室、××都市××楼××室、××都市××楼××室、如皋市××镇××商铺××室、如皋市××镇××商铺××室、如皋市××镇××商铺××室、如皋市××镇××商铺××室、如皋市××镇××商铺××室、如皋市××镇××商铺××室、如皋市××镇××商铺××室、如皋市××镇××公式公寓××室、如皋市××镇××公式公寓××室、如皋市××镇××商铺××室、如皋市××镇××商铺××室的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三、2022年12月21日,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如皋市驰翔商贸有限公司以广州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的全部未付工程款提供给法院冻结,待提取条件成熟后由本院进行扣划,如在2023年12月28日前仍无法扣划或扣划金额不足导致申请执行人未能全部受偿,则待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镇××的不动产。基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除如皋市××镇××不动产外其他不动产的查封,保持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查封。 四、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诉前调书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