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3233号之一
原告: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二百亩村四组(***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8号如园上午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保全申请费560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