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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3233号之一 原告: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二百亩村四组(***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8号如园上午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保全申请费560元,合计1140元,由原告如皋市鸿名起重起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