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2执恢70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执747号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成勋
书记员  何宏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