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民终177号
上诉人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原审被告河南省强丰食品有限公司、刘善芳、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以希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86元,减半收取51693元,由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高新峰 审判员  谢 芳
书记员  卜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