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2执恢80号之一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民终4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之前偿还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94512.67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九计算,含罚息)。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开封市杞县城郊乡金城大道南侧、经五路西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豫(2017)杞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1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果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12月31日和解长期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结果如下: 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无存款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 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块坐落于(杞县××大道南侧、经××路西侧,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豫2017杞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1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已查封,上述土地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权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杞县人民法院向本院作出执行商请函,商请上述房产由杞县人民法院处置。经调查,该地块为整体楼房,本案所涉及抵押权房产仅为其中部分房产,整体处置便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已将上述房产处置权利交由杞县人民法院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可供执行。 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成勋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书记员  任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