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翼启鸿市政有限公司、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豫0221执恢331号
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河南省翼启鸿市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翼启鸿市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4800元及案件执行费72774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
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
账号:95×××6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刘学锋联系电话:0371289××××1
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