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法定代表人:张彦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忠、陈佳琦,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62677236C。
法定代表人:孟永涛。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集聚区经二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73663009A。
法定代表人:陈纪生。
被执行人:开封市京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市京御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西区经二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395125755G。
法定代表人:陈广文。
被执行人:孟永涛,男,1972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陈鑫,男,1979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陈纪生,男,1970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孟霞,女,1970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陈广文,男,1952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河南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京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孟永涛、陈鑫、陈纪生、孟霞、陈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286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于2020年11月13日到期,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扣除被告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支付的33000元,具体数据以银行系统为准)。二、被告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京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孟永涛、陈鑫、陈纪生、孟霞、陈广文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4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48元,由被告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京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孟永涛、陈鑫、陈纪生、孟霞、陈广文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询问并未申报财产。
2.2021年5月10日、5月13日、5月14日、6月25日、9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划拨陈广文、陈鑫、孟永涛名下零星存款共计1476.79元并发放给申请人,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及网络资金。孟永涛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B0××××的汽车一辆,陈纪生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豫B5××××、豫BA××××、豫B3××××、豫BA××××、豫BQ××××、豫B6××××的汽车共六辆,对于上述车辆,申请人在其他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时均已进行了查封,且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3.2021年5月17日和19日,前往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25日,前往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4.本案在诉讼财产保全时,查封了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杞县东侧编号为豫(2017)杞县不动产权第0××2号、豫(2017)杞县不动产权第0××3号、豫(2018)杞县不动产权第0××1号、豫(2018)杞县不动产权第0××2号的不动产及位于杞县东侧证号为2017-02012、2017-02013的两处房产,查封了陈纪生名下位于杞县南关106国道路南的房产三处(证号分别为2017-61682、2017-61683、2017-61684、),但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现杞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向杞县人民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留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金286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诉讼费、保全费19848元,并将该部分款项转入本案执行专户。另外,本案在诉讼财产保全时首轮查封了陈鑫名下位于杞县东的土地(证号为2010092),申请人同意待河南省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处置完毕仍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再行处置该土地。
5.2021年6月8日,前往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孟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2日,前往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杞县房屋管理中心查询,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京御厨食品有限公司、陈鑫、陈广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外我,杞县管理中心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经档案系统查询,孟霞在我单位虽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但由于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登记资料身份信息不全(无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现无法确认时本案被执行人孟霞。
6.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孟永涛名下有位于杞县西户的房屋,本案已委托杞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另经核实,现杞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房屋,本院已向杞县人民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留该房屋剩余拍卖款并转入本案执行专户。
7.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京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孟永涛、陈鑫、陈纪生、孟霞、陈广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小卫
审判员  万朝阳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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