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3645号
起诉人:*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以*苏省公安消防总队为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起诉人取消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省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资格,确认起诉人为中标人;二、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起诉人存在“项目负责有在建工程和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置业”的情形,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取消起诉人在“省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中标资格,利用不正常竞争手段侵犯起诉人合法中标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起诉人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标的额为73074901.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雯
审判员张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