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2执2778号
申请执行人:*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住南京市。
*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无房产、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发布悬赏公告。本案有返还款600万元、利息、执行费等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局局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