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1095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19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邦公司)因诉*苏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下简称消防总队)、第三人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3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全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第一,本案并非知识产权案件。上诉人的诉请是判令消防总队取消高科公司“*苏省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指挥中心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确认上诉人为中标人。消防总队无视上诉人提供的直接证据,反而以高科公司捏造的事实为由,即上诉人存在“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和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执业”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取消上诉人在指挥中心项目原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二,上诉人的诉请是确认自己的中标权,并未涉及具体诉讼标的,一审法院认定的诉讼标的额73074901.26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全邦公司以消防总队与高科公司在指挥中心项目招标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了全邦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取消高科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确认全邦公司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中标与否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排序,并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因此,上诉人全邦公司要求取消高科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确认全邦公司为中标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上诉人全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