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5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1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集镇。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全邦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6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涂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