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栖商初字第700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南京圣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8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圣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65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圣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圣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圣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圣地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