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2664号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55780。
法定代表人:邹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杨素萱,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088。
法定代表人:杨进。
被告:重庆弘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6号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82445K。
法定代表人:杨进。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弘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3元,减半收取计3356.5元,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玉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睿
书 记 员 杨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