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0507号之一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57608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0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1号圈外创智中心A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630249157。 负责人:王有为。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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