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0507号之一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57608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0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11号圈外创智中心A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630249157。
负责人:王有为。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