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三孝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6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三孝村。
法定代表人:符凯栋。
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住所地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青英。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与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11010127007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于到期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续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金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岳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