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三孝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6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三孝村。
法定代表人:符凯栋。
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住所地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青英。
关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与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11010127007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978.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金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