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三孝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4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三孝村。
负责人:崔李保,村主任。
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三孝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青英。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与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11010127007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