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81民初147号
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三孝村。
法定代表人:崔李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大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三孝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青英。
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林州市林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三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李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