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303执1728号
鞍山**门业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鞍山市凯林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303民初116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凯林达运输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