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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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2民初759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琼海市。
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鼎路金环大厦。
法定代表人:*国权。
原告***与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了3000元,余下的欠款25965元在2022年4月15日前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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