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9028民初1228号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8民初1228号 原告:海南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提蒙远景村委会广郎经济合作社(陵保路六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3-10号金环大厦3层1**3A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与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海南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的行为系其行使诉权的体现,并且合乎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1.5元,由原告海南源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院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撰稿:***审核:***校对:***印刷:**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04月09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