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琼0106民初13926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6民初13926号
原告:海南中熙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环城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2521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3-10号金环大厦3层1**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9870015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中熙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中熙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熙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熙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16元减半收取计371.58元,由原告海南中熙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洁
撰稿:***
校对:**
印刷:符淑玲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4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