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铭通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6478号 原告:广州铭通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一村自编工业区72号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M0C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3-10号金环大厦3层1**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9870015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铭通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铭通公司)诉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福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铭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铭通公司诉称,2021年4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铭通(2021)工程第120号《合同书》,约定原告为两被告指定的篮球场采用丙烯酸喷涂加固、美化;工程总造价为223074元,分四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50%即111537元,球场划线前支付30%即66922元,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后支付17%即37923元,质保期满后支付3%即669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安排工人和材料进场,并于2021年4月24日完工及通知两被告验收。此后,案涉篮球场已正常交付使用。但自合同签订以来,两被告却始终未按时向原告支付项目费用,仅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9月23日、2021年12月7日共向原告支付了115000元,其余108074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未支付。另,《合同书》第五条约定:“…逾期超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因此,两被告还需赔偿原告违约金44614.8元。综上,两被告屡次违背承诺、拒不付款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和违反了合同约定,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费用108074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614.8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广州铭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就工程项目、工期、工程保修期、工程款交付和结算、双方责任、工程验收、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保修期约定保修期为1年。其中工程项目约定:项目内容为丙烯酸篮球场,工程总造价223074元。其中工程款交付和结算约定: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按合同总额):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0%即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拾柒元,作为乙方材料定金与工人进场费;第二次付款:球场划线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即人民币陆万陆仟玖佰贰拾贰元;第三次付款: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后(完工7天内组织验收,延误当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的17%即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贰拾叁元,预留3%为质保金(6692元),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备注:如方未按合同规定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的停工、误工及其它损失和费用由甲方负责。其中工程验收约定:工程竣工前1天,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7天内验收完毕,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由甲方(或监理)和乙方签字**认可,如工程内容尚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补建或返修后再进行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之日起,3天内如果甲方未给合理的补建或返修内容,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方不予验收的,或者未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的,则工程视为验收合格。 合同履行由原告广州铭通公司项目负责人与被告***沟通,被告广州铭通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4月24日将完工后的篮球场图片发送给被告***,并后续向被告***催款。 2021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广州铭通公司转账支付项目费用50000元;2021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广州铭通公司转账支付项目费用50000元;2021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广州铭通公司转账支付项目费用15000元。 另查明,原告广州铭通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收货款。 诉讼中,原告广州铭通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制作(2022)粤0114民初647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诉讼中,原告广州铭通公司主张合同主体是其与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其于2021年4月13日开始施工,2021年4月24日完成工程项目,被告***仅支付了115000元,剩余费用108074元拖欠至今。后其于2021年底向业主方了解,业主方提供了验收单复印件。原告广州铭通公司认为被告***与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是合作关系,而被告***通过其本人银行卡支付项目费用属于债务加入,在原告广州铭通公司催款时,被告***承诺尽快结算,故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义务。被告广州铭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历史明细清单、律师函、邮单及邮寄记录、工程验收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铭通公司与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签订《合同书》,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广州铭通公司主张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欠付项目费用108074元,提交了《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历史明细清单等为证,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且原告广州铭通公司保证真实,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双方在《合同书》约定付款期限,现工程项目已验收交付且已经过一年的质保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广州铭通公司诉请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支付项目费用10807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广州铭通公司诉请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计算本院综合违约情形等因素酌情调整为剩余项目费用108074元的20%即21614.8元。原告广州铭通公司以被告***与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有合作关系、被告***承诺尽快结算等为由主张被告***与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海南中福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铭通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支付108074元; 二、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铭通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614.8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铭通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元及诉讼保全费1283元,由被告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