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6诉前调确31号
申请人:海南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海南万***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7月11日经万宁市***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海南万***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截止2023年7月11日,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海南万***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元。
二、申请人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尚欠款项由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海南万***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海南万***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中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经万宁市***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