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号313B。
法定代表人:唐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辑,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松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兴杰大厦18层A1。
法定代表人:代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飞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松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明飞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姚兰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由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