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云01执协222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权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申请执行昆明飞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云0102执5338号〕,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但由于该院案件数量巨大,长期未能执结,为整合执行力量,均衡案件数量,提升执行质效,该院报请我院将该案指定由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五华区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矛盾突出,执行工作压力巨大,为确保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执结,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号为(2019)云0102执5338号执行案件由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
人民陪审员 伍本才
书 记 员 熊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