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弘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32民初538号之一
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塔公司。
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65264.15元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8XXXXXXXXX6内的银行存款在59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