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弘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96号新景花园14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许阳阳,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8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晓,董事长。
案件由来: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538号之二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裁定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对于买卖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约定,有关诉讼事项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该合同第五页载明“买方地址: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8路南侧”,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李加红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