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弘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32民初538号
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塔公司。
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广播电视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65264.15元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航成都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账号1XXXXXXXXX9、1XXXXXXXXXX0、1XXXXXXXXX5内的银行存款在1965264.1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