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财保36号
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工业化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9849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984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呈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 亮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