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388号
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鹤冲,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太平路51号。
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省湘潭市吉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军。
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14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90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3B7046720220000XXXX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电风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90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