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2执364号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市**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182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韶关市**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2788.03元并支付仲裁费18197元。因韶关市**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立案前,韶关市**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在执行过程中,朱雪强代韶关市**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缴纳194708.44元(含执行费7910元),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扣划韶关市**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支行4400××××5430-1账户内银行存款364186.59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收条,载明收到本案执行款550985.03元后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已将案款550985.03元支付给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将执行费7910元依法上缴财政。至此,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1821号裁决确定的韶关市**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