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3202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工业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苘湖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易事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9元,由原告连云港欣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