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民初14067号之一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工业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2294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5日记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衍易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为原告要求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本金的(2020)粤1971民初25401号案件正处于发回重审阶段,尚未审结,本案纠纷与(2020)粤1971民初25401号案件存在关联,为避免出现一事两判的结果,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643.98元,由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26365.71元,多缴的469721.73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