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03执439号
申请人:滨州市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57860390L,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政府驻地(第三棉业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山东沾化盛和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84528932D,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政府驻地(第三棉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第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0635656XK。住所地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驻地永馆路北侧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沾化盛和纺织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第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9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对各被执行人名下从车辆、房产、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进行了查控,2021年10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700.05元支付给申请人滨州市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以(2019)鲁1603执保3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第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永××路××、***以东,沾化区第三棉业后排商住楼自西向东第12套、第13套,**社区自南向北第5套、第6套房产。案外人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姜晶分别提出执行异议。现上述执行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边清新
审判员姜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