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305号
申请人:滨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如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滨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被申请人在滨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户名:滨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富国分理处,账号:×××09)予以查封。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动产期限为二年,保全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50万元。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耿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