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执恢3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人民路东段政务大楼。
负责人钟炫,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崇义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章源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60483304。
法定代表人:蔡思峰。
被执行人:蔡思峰,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执行人:古松,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蔡启峰,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荣忠,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杨顺龙,女,汉族,1952年5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林森,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吴学玲,女,汉族,1975年1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执行人:黄声堃,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吴祯,女,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林宣蔚,男,汉族,1983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蔡军,男,汉族,1949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艳华,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罗林森、吴学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崇义县【产权证号:崇房权证崇城(6)字第**】房产。2020年4月13日买受人罗鑫(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5********)以人民币35.3万元竞得上述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罗林森、吴学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崇义县【产权证号:崇房房权证崇城(6)字第**】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鑫(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5********)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鑫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罗鑫(身份证号码:3607821995********)可持本裁定书至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军
审判员 施 赛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涵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