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执恢36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人民路东段政务大楼。
负责人:钟炫,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崇义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章源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60483304。
法定代表人:蔡思峰。
被执行人:蔡思峰,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执行人:古松,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蔡启峰,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荣忠,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杨顺龙,女,汉族,1952年5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林森,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吴学玲,女,汉族,1975年1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执行人:黄声堃,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吴祯,女,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林宣蔚,男,汉族,1983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蔡军,男,汉族,1949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艳华,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被执行人崇义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蔡思峰、古松、蔡启峰、罗荣忠、杨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于2020年8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古松、罗荣忠所有的位于崇义县房产(证号: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的查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8)赣07执恢36-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古松、罗荣忠所有的位于崇义县房产[证号: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曾 军
审 判 员 施 赛
审 判 员 谭品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许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