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执恢36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人民路东段政务大楼。
负责人钟炫,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崇义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章源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60483304。
法定代表人:蔡思峰。
被执行人:蔡思峰,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执行人:古松,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蔡启峰,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荣忠,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杨顺龙,女,汉族,1952年5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林森,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吴学玲,女,汉族,1975年1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执行人:黄声堃,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吴祯,女,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林宣蔚,男,汉族,1983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蔡军,男,汉族,1949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执行人:罗艳华,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军
审 判 员 施 赛
审 判 员 谭品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许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