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金福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CBG66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洛神路6号9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被执行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951X6,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99-1号901。
法定代表人:蒋君华。
关于无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87634.04元、违约金56290.21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0400元。二、驳回无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6.5元(已减半收取,含保全费1820元),由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无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21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吴迎春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 锐
书 记 员 陈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