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951X6,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99-1号901。
法定代表人:蒋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飞鸢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077L28W,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安泰路19号(易家福超市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飞鸢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