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951X6,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99-1号901。
法定代表人:蒋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飞鸢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077L28W,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安泰路19号(易家福超市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飞鸢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