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280号
申请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951X6,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901。
法定代表人:蒋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飞鸢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077L28W,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安泰路**(易家福超市**)div>
法定代表人:徐缘。
被申请人:孙齐飞,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于2022年1月21号审理了申请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飞鸢娱乐有限公司、孙齐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821号。申请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飞鸢娱乐有限公司、孙齐飞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飞鸢娱乐有限公司、孙齐飞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