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运通钢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951X6,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9-1号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通钢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MW5832,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通钢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