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4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951X6,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99-1号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通钢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MW5832,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通钢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扶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