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肃州区鱼火火烧烤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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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1703号
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有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寨,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肃州区鱼火火烧烤吧
法定代表人:胡英东,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男,系肃州区鱼火火烧烤吧合伙人。
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肃州区鱼火火烧烤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晓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