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塔县金域豪庭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0921民初552号
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有志,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晋,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塔县金域豪庭娱乐会所,。
负责人:刘团帮。
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塔县金域豪庭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室内装修工程款331585元。2、未按合同期间付室内装修工程欠款的同期银行利息12620元(201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共317天,按照银行存款年利率4.3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7月5日签订了一份金域豪庭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负责装修被告在金塔县天庆御园云返超市负一层金域豪庭娱乐会所装修工程。协议对施工期限、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作了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工程预算表及工程增项单,对被告在金塔县天庆御园云返超市负层金域豪庭娱乐会所进行施工装修。工程装修即将完毕因甲方未经消防审核被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并且原告已经履行了装修的大多数工程并且已经交工使用,被告于2018年3月8日开业,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增项工程计331585元装修款未付。原告来院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塔县金域豪庭娱乐会所偿付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2505.50元,定于2020年3月30日前履行15万元,剩余162505.5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17年7月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表以及工程增项单确定的义务完成未完成的施工项目,定于2020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464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232元,由原告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6元,被告金塔县金域豪庭娱乐会所负担1616元(已向原告当庭支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爱善
人民陪审员  卢国元
人民陪审员  邓进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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