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木易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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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3412号

原告:酒泉市木易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05XXXX。

法定代表人:沈有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寨,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华,该公司设计师。

被告: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杨鹏燕,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酒泉市木易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木易公司)与被告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以下简称世纪龙俱乐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寨、陈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纪龙俱乐部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届时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木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234932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负责装修被告的俱乐部。合同对施工期限、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都作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的世纪龙俱乐部装修工程施工装修,于2015年7月23日完工。被告至今对原告的工程款234932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世纪龙俱乐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木易责任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给被告装修KTV大厅、过道、门头等工程,造价388800元的事实;2、2015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给被告装修南方大厦东区负一楼KTV包厢16个,工程造价280000元的事实;3、2015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合同约定完工的时间是2015年7月23日,约定被告在2015年7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10万材料费及人工费,原告就在3日完工,但被告未付,所以没有按期完工。4、被告世纪龙俱乐部装修款付款明细一份,以证明合同总价668800元,已付款项为433868元,未付234932元。5、违约金计算方法。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及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项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全部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世纪龙俱乐部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7日和2015年6月19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分别约定了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负责装修被告世纪龙俱乐部装修工程。工程地址: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南方大厦负一楼,KTV前厅、过道、楼梯过道、门头、卫生间共计施工面积256㎡,工程造价388800元。开工日期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28日,期限40天。KTV包厢16个,施工面积480㎡,工程造价280000元。开工日期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限22天。两份合同工程总造价668800元。违约责任约定: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同意,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擅自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原告遂对被告工程进行了施工装修,于2016年7月23日完工并交付被告。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33868元,剩余234932元拖欠未付,原告索要无果,双方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木易公司与被告世纪龙俱乐部签订的两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两份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4932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合同上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调整至按年利率24%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支付原告酒泉市木易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4932元;

二、被告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支付原告酒泉市木易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5448元(234932元×24%÷365天×100天)。

以上一、二项合计25038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24元,由被告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庞春梅

审判员张芸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