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木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木易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恢519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木易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19-7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8605090-9。
法定代表人:沈有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南方大厦东区电视塔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鹏燕,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木易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木易公司)与被告酒泉市肃州区鸿昇世纪龙娱乐俱乐部(以下简称世纪龙俱乐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甘0902执恢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50380.00元,案件受理费5724元,执行费3656.00元;2021年6月13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柴泳江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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