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22民初1035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延川县,装载机驾驶员,现住延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川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7964X7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飞,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费用603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XX镇XX村土地整理项目,2021年4月,被告雇佣原告的装载机为其工程平整土地,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柴油,原告驾驶自有装载机为其工程平整土地,装载机费用按照使用柴油数量(桶)和天数两种方式计算。原告使用一桶柴油,被告向原告支付900元费用;原告平整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800元费用。经双方结算,从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17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728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65350元的结算单,并承诺2021年8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50%,剩余欠款2021年过年之前结清。经催要剩余60350元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当时约定政府付款后才给原告付款,对结算后结欠65350元的结算单无异议,到底付款多少要与财务核实后才能确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马家河村土地整理项目机械费用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报酬65350元。
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就马家河村项目通过转账给原告支付5000元。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马家河村土地整理项目中的部分平整土地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报酬653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还约定,在2021年8月20日前付款50%,剩余在2021年前付清。之后,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5000元,剩余60350元一直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马家河村土地整理项目中的部分平整土地工程,以自己的设备与劳动完成相应的工作。在工程完工后,向被告交付劳动成果,被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被告应该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原告要求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报酬603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王晓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晓华
书 记 员 高 娜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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