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4729号
原告:***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心城1幢1单元116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5092495U。
法定代表人:牛秀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百合万兴苑2-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7964X7。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职务不详。
原告***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后129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常思敏
1